
《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专项维修金由业主交
专项维修金到底由谁交?正在审议的《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简称《物管草案》)首次做了明确界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交纳;已批准预售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
据悉,除《物管草案》外,昨日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还听取审议了《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多项法规。
据介绍,《物管草案》还对专项维修金管理、使用等作出规定。草案指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