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楼 2008-4-22 11:13:56
Re:海润滨江花园4.19砸车事件真相
为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物业应该要有所作为,我对停车管理做出以下分析,希望物业能拿出行动来!

目前海润滨江花园的香槟街成了停车场停满了车,海润滨江花园停车难问题已经影响到小区的形象,影响到小区的和谐,也影响了整个楼盘的品质,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受损害的最终是小区里所有的业主。海润滨江A区地面规划的停车位是77个,1号2号地下停车库有三百五十个左右停车位被业主购买,现在A区有车业主二百多个,这样地库应该还有二百左右空的车位,如果按停车位数量跟车子数量进行比较,停车位数量是大于车子数量,应该是不存在没车位停的问题,可目前的情况是有车的业主没车位,有车位的业主没车,于是就出现了地下停车库空空的,地面到处乱停车。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业主建议一种是增加地面停车位,可现在业主委员会没成立,没经过业主投票同意,也不能私自规划停车位。一种是让物业先规范一个临时文件让有车业主把车有规范停在消防回车道上,可物业说2008年1月接到通知,消防回车道不能停车,如果停车被查到,要追究责任,另外无车的业主也反对这种做法,把自家的后花园成了临时停车场。看来要解决上面的问题,必须是有车位无车的业主把车位拿出来出租,有车的业主愿意租,才能解决目前的矛盾。出租就涉及到价格问题,出租的业主希望价格高一些,租的业主希望价格低一些,出租业主认为我的车位花好几万买来,算利息也要好几百,出租的业主想地面停车位现在一个月才70元(其实这个费用还没包括公共场地费,只是物业停车管理费),都是停车如果花好几百元租一个车位不合算。我想这个需要双方的沟通、交流,商谈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在谈地下车位出租的价格多少比较合理之前,我想对位下车位进行说明,地下车位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按小区业主的三分之一比例来配比规划的,销售时按严格来说一户只能买一个停车位,不是本小区的业主是不能购买,用途是来停车。如果按上面说明地下车位不是普通商品,是公共配套资源。就不能按单纯的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我想出租价格多少应该体现在使用价值上面。如果大家对于停车位出租价格用使用价值来衡量能认可,我现在就算一下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的使用价值。地面停车位使用价值=70(每个月停车管理)+场地费(地面停车位是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依照物权法有权利收取这部分费用,用来补贴小区道路维修等),地下停车位使用价值=70(每个月停车管理)+业主出租的场地费(两个停车位都是停车,不过停在地库就避免了风吹雨晒,对于汽车保养、维修也省了一部分钱,这样地库的场地费,肯定要高于地面场地费),至于这个场地费多少比较合理,还是需要双方的沟通再进行确定。也许很多有车无车位的业主想停到地面车位,我想地面车位就那么多,大家都要停在这上面也不可能,地面车位既然是公共的,那就是轮流的来停,今年这一批有车业主停在地面停车位,明年改成另外一批有车业主停在地面停车位,这样也公平。我想现在该是有地下车位无车的业主跟有车无车位的业主做下来沟通交流的时候,有车位没车的业主能把车位出租去,租多少算多少,买车位目的是用来停车,跟用来投资还是有区别,反正现在空在那里也没作用,到时自已有车了也可以随时要回,有车没车位的业主多花一点钱停在车库,也避免车子的风吹雨晒。如果业主之间不能取得谅解,不能沟通,到时物业也管不下去了,干脆不管,到处乱停车,结果是降低整个楼盘的品质,最终将是损害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我想这样结果是所有的业主不希望看到的吧,呼吁物业尽快召开一个有车业主和有地下车位业主的沟通会,大家取得一致的意见,尽快让地面乱停车的车子开进空荡荡的地下车库,还全体业主一个整洁、美丽的小区。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12楼 2008-4-22 11:19:14
Re:海润滨江花园4.19砸车事件真相
到目前海纳物业的高层们仍然没有意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没有认识到他们这样处理这件事情是如何的大错特错,还在妄想以一种高压手段来息事宁人,以图蒙混过关,而不去深刻检讨自己管理上的漏洞和管理思想上的错误,非得等到事情不可收拾以后,再把自己辛苦经营的品牌给砸掉。该反省自己了吧,是时候诚恳一点地给所有业主们一个交待了吧。失去一个社区业主的人心也许事小,你们财大气粗。但每一个社区都是你们要做强做大的工作简历,不要让所有人都对你们失望了!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13楼 2008-4-22 11:36:20
Re:海润滨江花园4.19砸车事件真相
声    明  

尊敬的海润滨江花园业主:
    首先,感谢全体业主长期以来对我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海纳物业秉承自己一贯的服务理念,在做好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同时,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临时公约》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小区井然有序的生活秩序,对违反规定、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制止。现就对有关车辆在小区大门口外被损坏事件特向全体业主说明如下:
    2008年4月19日凌晨1时左右,由于海润滨江花园A区内的临时停车位(共计77个,已在小区门口公告)已停满车辆,根据肇事车辆闽AK9589业主事先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承诺“本人愿意遵守规定,在小区路面无临时停车位时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路面及消防通道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以及根据最近颁布实施的《福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为此,我司安管拒绝肇事车辆闽AK9589业主进入小区并停放在消防通道上。但肇事业主气焰嚣张的称他是政府的,不但不听规劝,反而背信弃义地将车辆横堵在小区大门口外,严重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肇事业主这一不道德的嚣张行径,引起了小区的其他业主公愤,最后导致砸车事件的发生。事发后,肇事车辆业主隐瞒事实真相、煽动相关媒体作出不实报道(我司已通过法律途径与相关媒体进行交涉)、散发恶意信息,制造舆论诬陷海纳物业公司,给海润滨江花园小区良好的社会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坏了海润滨江花园全体业主的利益。
    个别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同“癌细胞”,如果任意成长,结果不是整个小区的死亡是什么?其他业主就相当于健康的细胞,当出现危险的癌细胞时,大家要群起攻之,以保护整个社区这个生命体。但如果正不压邪,谁敢于保护大家的利益,谁反而成了众矢之地。
    很多小区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建设起了漂亮而现代化的小区,结果呢?只要业主一住进去,一年新,二年乱,三年变成大杂院。就是个别不顾全体业主利益、自私自利的业主把我们的社区搞成了“贫民窟”。所以,个别业主不遵守规章及物业管理,缺乏公德意识,为一己私利,把整个小区破坏了。
    海润滨江花园是全体业主的美好家园,做为物业服务的海纳物业来说,目的就想把我们的社区维护好、管理好,及时制止违反规定、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我们在不断的努力,但也需要全体业主以正义的声音支持我们,千万不要让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象癌细胞一样在小区扩散,千万不要让敢于保护大家的利益人反而成了众矢之地。
     让我们携起手来谴责这些不道德的行为,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美好家园。
     
                                              海纳(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14楼 2008-4-22 12:48:10
Re:海润滨江花园4.19砸车事件真相
现在事实真相还没橙清,大家众说纷云。不过按常理,如果事实经过确如两位业主所说的话,也没有什么多大的矛盾纠纷,另外,业主是那么有理且又那么讲道理,应该不会造成那么大的怨恨,直至到物业打砸小车的程度。所以,这里面一定还有其他情节有待澄清。就按其中一位业主自己所说的,因生气就将车停在出车口而自顾回家了,这说明他本人主观应该知道这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难道他就没考虑到这段时间内其他业主如何外出,所以这就不属于一时冲动的问题了,而是根本不顾其他业主的利益。想来这个业主也是够牛的,其素质也是不敢恭维了。这样就是造成了公害,那小车被砸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说实在,当时如果我有急事要外出,却遇到这种因私事妨碍大家的事,而当事人却不在现场处理,却回家去了。我也会怒发冲冠把这挡路的车给砸了的。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15楼 2008-4-22 12:58:19
驳海纳物业声明:警惕其转移视线,混淆视听
海纳物业的发表声明根本是混淆视听,很多说法自相矛盾,就是想逃避责任,把球一抛,说是小区其他业主干的,手法真是高明。
  一、车子就停在岗亭门口,被砸时岗亭保安刚好外出巡逻不在场?闭路监控正好故障?这么多巧合正常吗?能自圆其说吗?
  二、是其他业主干的?哪个业主与车主有此深仇大恨,非要把人车砸了?就因为影响交通?这个说法太牵强了。
  三、物业公司就是仗着现场没证据,所以才可以随便东拉西扯。真相明眼人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四、砸车的性质至今很多业主混淆不清,如蜘蛛先生,砸车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犯罪行为。这样的物业公司多可怕,多嚣张!
  五、不要对所谓的调查真相抱太大希望。现场没证据,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关系良好,估计最后还是不了了之。所以,各位业主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认真分析一下来龙去脉,真相自明。
  六|早日成立业委员,业主的事情由业主自己说了算,这才是根本。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16楼 2008-4-22 16:38:40
Re:Re:海润滨江花园4.19砸车事件真相
希望物业公司就小区内如何停车问题拿出让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这么大一个小区没地方停车真是说出来都没人相信.物业公司以暴力恐怖手段单方面想解决问题只能激起广大更多业主的反抗,再这样下去海纳物业迟早得滚蛋!
本贴 fz20080422于2008-4-22 16:39:11 编辑过,共被编辑过1次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17楼 2008-4-22 18:29:34
弱智
将成一个黑社会社区,打手们将成老大--再加上啥闽O--KAO也整点科技含量高点的理由这么弱智的借口!笑死了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18楼 2008-4-22 19:38:26
Re:海润滨江花园4.19砸车事件真相
车被砸时,车会报警,就算当时岗亭保安不在,事后发现也应该及时报警,但是没有。对面大门入口岗亭也有保安,难道车被砸时警报响起时,对面岗亭的保安也不在吗?这些作为物业说得过去吗?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19楼 2008-4-22 20:52:12
Re:驳海纳物业声明:警惕其转移视线,混淆视听
引用:空空山 在2008-4-22 12:58:19写道:【原帖
海纳物业的发表声明根本是混淆视听,很多说法自相矛盾,就是想逃避责任,把球一抛,说是小区其他业主干的,手法真是高明。
  一、车子就停在岗亭门口,被砸时岗亭保安刚好外出巡逻不在场?闭路监控正好故障?这么多巧合正常吗?能自圆其说吗?
  二、是其他业主干的?哪个业主与车主有此深仇大恨,非要把人车砸了?就因为影响交通?这个说法太牵强了。
  三、物业公司就是仗着现场没证据,所以才可以随便东拉西扯。...


一、车子就停在岗亭门口,被砸时岗亭保安刚好外出巡逻不在场?闭路监控正好故障?这是物业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概念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三、认定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20楼 2008-4-22 22:02:01
Re:海润滨江花园4.19砸车事件真相
物业砸车是不对,但是若如楼上所述:业主将车停在出入处,而自己回家睡觉。若果真这样,那我一点也不同情;

这样停车比砸车的素质更低劣;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工具箱 [编辑]
登录搜房网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看不清